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8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1-12-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