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中央政府各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 第7條地方政府各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 第8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室)標準之各機關,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辦理;其預算執行…
- 第9條各機關主計機構之名稱,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各機關主計人員職務之列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主…
- 第10條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
- 第11條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
- 第12條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擬訂,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但得視實際需要,分級授權核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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