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31條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