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法規: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