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