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第5條 法規: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5條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同意後組成審議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