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1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應以客語進行,並提供口譯予非客語使用者。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地域性,顯可判斷參與者,多屬非客家族群或不諳客語。二、因案件性質特殊且涉及多方利益,以客語傳達其義顯有困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