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6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6條 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