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5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5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