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3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3條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