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8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8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