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3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3條 政府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