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2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2條 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推動,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客家委員會定之。第一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