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其項目如下:一、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之推動。二、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之推動。三、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之研撰。四、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培育。五、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之出版。六、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七、其他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