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