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住民保留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