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35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七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第3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