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9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9條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