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6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