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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振興措施之基準如下:一、行動支付回饋:使用行動支付方式至認證店家消費,每筆消費滿新臺幣一百元,給予新臺幣五十元回饋,每筆消費最高回饋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每一消費者帳戶回饋上限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人每月補助額度上限新臺幣五萬元;主管機關所設品牌文創館每月額度上限新臺幣十萬元。
二、部落景觀優化:申請人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
三、產業多元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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