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二、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且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之廠商(以下簡稱得標廠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