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一、申請書。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五、法律扶助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