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23條 法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相關法規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