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4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