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二、申請書。三、原住民員工之名冊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附申請前一個月僱用原住民之勞保卡影本)四、社會工作人員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相關專業或經驗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