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12條 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