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