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