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一、非工會會員。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員。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五、投資前款及無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六、原文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七、非本國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