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方式如下:一、捐助基金會各項軟、硬體設備。二、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活動及國際交流事項。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推廣事項。四、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人才培育事項。五、其他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之相關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