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25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5條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