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15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5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