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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
教育文化目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12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12條
法規: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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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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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第4條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優級。
第5條
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認證。
第6條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如下:一、測驗。二、審查。
第7條
族語能力認證之測驗之族語別、方言別、方式、範圍、配分及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
第9條
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三、考試成績之審查。四、分數…
第10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主管機關、…
第11條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萬元獎勵,各以一次為限。高級及優級測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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