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6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採計抵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