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32條 法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2條 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案團體或其他人員協助部落辦理部落會議成效優良者,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表揚獎勵相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