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9條 法規:原住民族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9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