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8條 法規:原住民族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8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