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5條 法規:原住民族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5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