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