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