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