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