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