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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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