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16條 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訓練,應按年度施政計畫編列公務預算或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據以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