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14條 退除役官兵經就業安置,如無特殊原因,自行離職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導安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