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13條 經就業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離職時,其就業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更正就業登錄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