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10條 退除役官兵無工作能力、生活清苦或其本人死亡者,輔導會得依申請間接安置其配偶、子女就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