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經輔導會核轉發給之各種事業或特許營業執照暨核准承銷代銷品,一律限由退除役官兵自行經營,除因本人死亡得依繼承關係由其遺屬申請繼承辦理外,不得轉讓或代人申請或與第二條所定之以外人員合夥經營,如有違反得由輔導會通知各主管機關,或由各主管機關徵得輔導會同意,吊銷其特許執照或撤銷其代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