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5條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一、每年限申請二次。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